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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玉山镇振华实验小学章程(核准稿)
(2015年10月28日经第三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2015年12月日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自2015 年月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本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昆山市玉山镇振华实验小学;英文表述Zhenhua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 昆山市鹿城路618号;邮政编码为215300 ;官方网址为 kszhsx.ksedu.cn 。
第三条 本校由昆山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校面向施教区招生,招生对象为施教区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728人。班容量视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确定。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学校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学校按《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规范办学行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努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努力为教师的幸福工作提供优质管理服务。
学校秉承“一起成长”的人本发展理念,追求卓越的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实施和文化传承。
学校坚持以学生健康成长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
学校发展,用第一个六年时间完成规模完整、管理规范、队伍稳定的办学目标,用第二个六年时间完成管理成熟、骨干成“形”、师生生动的办学目标,用第三个六年时间完成特色鲜明、管理现代、师生幸福的办学目标。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 “一起成长”,旨在突出学校所有工作以师生成长为本,突出成长的核心是教师、学生、家长与其它相关人的共同努力和相互支持。以学校教育实践不断探索“一起成长”的内涵、特质和引领功能。
学校校风为“尊重、进取”,教风为“尽责、研习”,学风为“自主、创造”。
学校校标为:
校歌为《快乐天地》。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订制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由校长任命(聘任);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八)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校长办、德育处、教导处、安保处、教科室、教技室、人事处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主要就学校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课堂教学和学生活动中出现的伤害事件,以及学校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师申诉委员会,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小组,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健全争议调解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的隐患排查。健全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校园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及时开展救助,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职工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局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根据教导处的安排,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学科的教研、教改、培训等活动。配合做好每月一次的“六认真”工作检查,以及学科质量分析和期末总结。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加强集体备课的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德育工程规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规范班级组织,建设班级文化,开展班级管理,建立班级评价。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评价机制,过程建设与科学评价有机结合。
贯彻主管部门要求,立足学校实际,做好社团建设工作,开展好学生社团活动。
社团建设宗旨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发展学生个性、创造力为依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发挥学生自主管理能力,提升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构建学校的社团文化。社团建设的主要原则,整合学校资源,制定相关制度和章程,为进入我校的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创造最好的条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不断拓展新思路,创设新的社团活动模式,通过社团活动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个性、创造力的发展。社团活动的主要措施,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各类兴趣,发挥学生特长。加强教师培训,规范管理;开展研讨,提高社团质量;自治自评,开拓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以接受性学习与自主性学习相结合为教学组织形式。教师充分利用各类教材和教学技术设备培养学生学习,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抓好六认真工作,建立常态的评价机制。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师是课堂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起课堂上教育教学的全部职责。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注重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的培养。注重学生课堂各种良好习惯的培养。引导学生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努力提高课堂教与学的效率。严肃课堂纪律,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及时提醒,及时教育,坚持正面教育,以理服人,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教师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运用现代教学手段。
第二十四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科研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平台,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依据《江苏省教育技术装备督导细则》、《江苏省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十二·五版)》,结合市教育局教技室和学校提出的工作意见,强化基础装备建设,加快推进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用足用好学校现有的教育设施;不断更新和完善学校资源库建设,完善校本资源库,为教学提供良好的服务;重视对教师教育信息化的使用培训,提高教师教育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水平。贯彻“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的建设精神,使信息技术为学校教育服务,加强学科横向联系,使教育信息化工作深入到教育、教学一线,切实提高教育、教学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面育人的德育管理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学校每学年组织开展艺术节、科技节、科普周活动。活动设专题,建立规范组织,不断丰富活动形式,重在面向全体,重在兴趣培养。
学校积极拓展校外教育基地,开展共建活动,不断规范组织和程序,加强活动实效。学校依据实际和需要,定期开展校外实践活动,作为校内教育活动的补充和延伸。
学校积极推行家长志愿者、教师志愿者组织建设,根据学校需要,开展各类活动,加强活动管理,注重活动实效。
坚持正确的德育工作原则和方法,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以正面教育、启发引导为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循循善诱。充分发挥广播、画廊、墙报等校园文化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校园全面禁烟。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及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热情,文明待人,能吃苦耐劳,勤勤恳恳,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支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科学探究室、美术室、舞蹈房、计算机房、微格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应当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国际友好学校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并经昆山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昆山市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