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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实验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试 行)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6日]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属地管辖的学校的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受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三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需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可由学校校长、法制副校长、工会主席、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可以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被申诉人。

第六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加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申诉案件,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召集申诉当事人双方公开进行申辩与质证活动(除涉及个人隐私外),须制作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作出处理;触犯刑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作出的处理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