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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中小学教职员工“十个不准”
[发布时间2010年2月12日]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职员工的从教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根据《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特制定《昆山市中小学教职员工“十个不准”》。

    1、不准传播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

    2、不准擅自停课、缺课、离岗;

    3、不准乱收费、乱摊派;

4、不准搞有偿家教;

5、不准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不准指责和训斥学生家长;

7、不准要求学生家长送礼、宴请、办私事;

8、不准在上课时间抽烟、使用通讯工具;

9、不准参与赌 博、迷信、色 情和邪教活动;

   10、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