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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小学校贯彻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7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现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作用和主要职权

1.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加强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中小学校校长负责制,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准确理解并切实履行《规定》赋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其中审议建议权是基础,讨论通过权是核心,评议监督权是关键。

认真履行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认真履行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职工绩效工资、学校岗位设置、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认真履行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积极探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评议领导干部相结合的有效办法;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认真履行其他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3.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及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必须采取票决制。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4.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和讨论通过的事项,以会议书面决议的方式做出;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讨论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等其它方式替代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讨论或经讨论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讨论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讨论通过不得变更。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二、严格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规则

6.按照法律规定享受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经民主选举产生,合理确定下属选举单位,依据分配代表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选举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为有效,被选代表应获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才能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严格履行《规定》中的“五项权利”和“五项义务”。

7.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规模很小而分散的学校,可按学区、乡镇或片区为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8.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等代表应占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当教职工代表缺额时,应当予以补选。

9.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3年或5年,期满应当换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召开换届大会以及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的,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同意后实施,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应超过半年。

10.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由工会具体负责承办。

11.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大会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应当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主席团构成情况需报同级党组织审查,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审议通过。人数较少的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不设立大会主席团,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大会,工会主席为主持人。

12.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其工作职责包括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13.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名义提出。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立案、办理与落实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对提案的巡视与督办制度。

三、切实强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保障

14.要坚持“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学校民主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统筹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5.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党组织、教育行政、教育工会,要把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纳入对学校考核评价体系;各地教育工会负责所属单位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推动和检查评估工作。

16.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和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学校行政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学校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情况,纳入学校依法治校工作中,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学校要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或暂时不能吸收采纳的,要作出说明。

17.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督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及时向教职工通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

18.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由学校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上级工会协调。

19.本意见适用于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机构教学点,社区教育中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参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0.本意见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