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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11年7月4日]

一、为规范学校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的要求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学校通过设立收费公示栏、上传局域网等形式向社会、家长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

三、学校所有的教育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对学生代办费等项目、标准应作一个学期的长期公示。学期结束前,代办费的结算情况应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五、学校设立的教育收费公示栏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执行。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新。

六、学校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县物价局、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教育收费公示的有关内容。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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